百盛聯合集團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浙ICP備13019429號-1

溫龍委辦發〔2014〕62號
區委辦公室 區政府辦公室
溫州高新區黨委辦公室 溫州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龍灣區(高新區)人才公寓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現將《龍灣區(高新區)人才公寓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溫州市龍灣區委辦公室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中共溫州高新區委辦公室 溫州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4年12月2日
龍灣區(高新區)人才公寓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區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公平配租,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專項用于龍灣區(高新區)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賃公寓,解決人才來龍灣區(高新區)創新創業的短期租賃和過渡周轉用房。
第三條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導、財政支持、市場化運轉、社會化管理”,“市場價、明優惠、有限期”和“輪候承租、契約管理”的原則進行租賃和管理。
第四條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我區鼓勵類產業導向的企業人才配租,并向重點骨干企業、重大招商項目、總部經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優秀企業予以傾斜。
第五條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及其主管單位成立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聘請專業物業公司,切實擔負起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務。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同時接受區委組織部(人才辦)、區人力社保局、區房管分局、高新區科技孵化處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申請人才公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鹿城、龍灣、甌海行政區域內無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住房優惠政策(含租賃補貼政策)或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
(二)申請人在龍灣管轄區域內工作、已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已繳社會保險金(海外籍人員除外),或持有區內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籍,或持有市區居住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
(四)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工商注冊、財稅關系須在龍灣區(高新區)。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須符合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取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位的高層次人才;入選國家、省、市人才工程或在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獲得市級以上重要獎項的人才;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或獲得各類獎項的高技能人才從事本職業的技能人才;經區人力社保局認定的企業緊缺急需人才;其他相當層次的人才(詳見附件1);
(二)重點骨干企業、重大招商項目、總部經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優秀企業中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取得國家三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工)(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7年內的人員。
第七條 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申請人其他個人信息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非市區戶口的人員提供《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
(三)與區內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服務合同(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金繳納證明;或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須為申請人本人);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配偶的身份證明;
(五)相關學歷、職稱等證明人才資格條件的證書;
(六)所在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證明;
(七)單位公示情況函。
第二、三、四、五項在提交原件審核的同時均需提供復印件。第一、七項應當提供原件。第六項應當提供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材料。
第三章 審 批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審核公示后,報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會同區房管分局、區委人才辦等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根據本區人才公寓相關房源情況及登記順序,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入住人員并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如同期房源不足的,遞延至下一期安排。
第十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合同,由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出具《入住通知單》,申請人憑《入住通知單》到物業公司辦理入住手續。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一般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人才公寓的情形;
(七)保證金;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人才公寓租賃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采取一年一簽,符合附件1第一類和第二類的人才采取兩年一簽。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區委人才辦、建設(房管)和財政等部門,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平均水平50%的原則確定,給予人才租金優惠,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 高層次領軍人才、經認定的企業引進的緊缺急需人才實行免除租金或租金優惠,具體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機制 加快推進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溫龍委發〔2013〕56號)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租金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收取,專項用于償還人才公寓貸款本息及其維護、管理等。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和其委托的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人才公寓運行采取公司化運作的形式,維修養護費用主要由所有權人解決。人才公寓的運行受組織、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物價等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十七條 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及租賃管理辦公室不得改變人才公寓的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同意。
承租人應保護好房屋及其設備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人才公寓: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二)改變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人才公寓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的;
(六)累計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七)不在龍灣區(高新區)工作的;
(八)違法違紀被取消各類人才資格的;
(九)租住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
(十)其他需要退出的情況。
第二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會同區房管分局、區委人才辦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及時騰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人才公寓: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應當為其安排最長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報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
(二)解除合同。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簽訂《退房協議書》,終止租賃關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應在協議規定時間內繳清水、電、煤氣、電視、電信、物業及其它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并騰空人才公寓。
(四)結算。人才公寓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對租金等進行結算。租金結算至退房的當日(不滿1個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計算日租金)。
承租人應當退出、騰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動提出書面申請的,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解除。
第六章 責 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才公寓的,不予受理,并記入人才公寓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人才公寓的,責令限期退出,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承租人、承租單位自退出人才公寓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人才公寓。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若同時符合《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3〕103號)和本辦法的規定,原則上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公寓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龍灣區(高新區)人才公寓入住的主要對象和條件
2.龍灣區(高新區)人才公寓定向配租實施細則(試行)
附件1:
龍灣區(高新區)人才公寓入住的主要對象和條件
一、下列人才可申請入住100及以上平方米住房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獲得者,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的首席科學家,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人選,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國家“萬人計劃”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前3名完成人,國家友誼獎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二)獲全國中青年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獎、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長江韜奮獎、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子項2個:文華獎、群星獎)、中國廣播影視大獎(子項3個: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獎)、中國戲劇梅花獎以及其他經市文化人才評審小組認定的文化藝術、文化遺產保護、新聞傳媒、文學創作和理論研究等領域的國家級或國際最高獎項的起主要作用的1名負責人,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主要完成人(前3名),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名中醫;
(三)省特級專家,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獲得者,錢江學者,省重點學科(實驗室)帶頭人,省重中之重學科帶頭人,省“151”第一層次、第二層次培養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重點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前3名),入選省“千人計劃”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獲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省科學技術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等)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衛生領軍人才,省宣傳文化系統“五個一批”人才,浙江省功勛教師,省特級教師;
(四)市杰出人才,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市青年拔尖人才,市突出貢獻科技人才,市“551”第一層次培養人員,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獲得者;
(五)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緊缺急需的人員;
(六)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各層次的人才。
二、下列人才可申請入住60-100平方米住房
(一)市特聘專家,市“580海外精英引進計劃”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二)全國技術能手獲得者,省“151”第三層次,省首席技師,省技能大師工作室帶頭人,取得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證書(高級技師)且獲得省部級以上各類獎項的技能人才,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主要完成人(前3名),市“551”第二層次培養人員,市級重點創新團隊的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前3名),獲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科學技術獎、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市名師、名班主任、名校長稱號獲得者,區杰出人才,區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區重點創新團隊帶頭人;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職稱的現具體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
(四)通過柔性引進,以講學、兼職、技術轉讓、技術入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區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創新型人才;
(五)在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并在市外國專家局辦理《外國專家證》的外國經濟類專家;
(六)省西湖友誼獎、市雁蕩友誼獎獲得者;
(七)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前2名),本市、本區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前2名),本區重點引進機構、項目或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八)注冊在龍灣區(高新區)科研、金融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龍灣區(高新區)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在本區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碩士學位的緊缺急需的人員;
(九)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各層次的人才。
三、下列人才可申請入住60平方米以下住房
(一)具有全日制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區優秀青年專業人才,市“551”第三層次培養人員,區重點創新團隊的核心成員(前3名);
(二)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或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高技能人才(優先保障本區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人員),市首席技師、市技能大師工作室帶頭人,區羅峰技能精英獲得者;
(三)在本區投資處于行業領先水平、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
(四)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各層次的人才。
附件2:
|
龍灣區(高新區)人才公寓定向配租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更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良好環境,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充分保障附件1所列人才入住的前提下,拿出適量指標定向配租區內重點骨干企業、重大招商項目、總部經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優秀企業(不包括高污染、高能耗、淘汰類的企業),并適當降低入住人才資格條件。
第二章 配租程序 第三條 確定指標總量。區人才公寓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附件1所列人才入住后剩余的套數,并充分考慮未來一段時間人才引進需求后,確定配租總方案,報區人才公寓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條 制定配租方案: (一)重點骨干企業。區經信局會同區科技局、高新區科技孵化處、區商務局、高新區招商引資處、區三產辦等部門按照企業規模、財政貢獻、人才儲備和成長性等情況確定房源指標配租子方案。 (二)重大招商項目、總部經濟。區協作辦(招商局)會同高新區招商引資處按照項目落地時間、投資規模、資金到位和總部運行等情況確定房源指標配租子方案。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區人力社保局和區委人才辦按企業單位實際狀況確定房源指標配租子方案,優先保障國家、省“千人計劃”和市“580海外精英計劃”專家創辦的企業。 第五條 配租子方案經區人才公寓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由區經信局、區協作辦(招商局)、區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公布房源配租指標并下達給相應企業單位。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 提交申請。持有配租指標的單位按本細則規定確定申請人,并將申請人的原住房情況公示7天。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連同公示材料按歸口報區經信局、區協作辦(招商局)、高新區招商引資處、區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 第七條 資格審核。區經信局、區協作辦(招商局)、區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分別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后報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公室。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條 每套人才公寓原則上需住2-5名申請人。 第九條 承租期內企業遷出我區或出現倒閉、破產、歇業等情形以及承租人離開承租企業的,注銷該企業承租人員的準租資格,并按規定退出房源。 |
中共溫州市龍灣區委辦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