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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最低價中標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中被廣泛應用。顧名思義,即以最低投標價格確定中標人的評標方法。
這一做法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這一條件的設置,既是為了維護競標環境、防止腐敗行為,更是為了鼓勵投標人通過技術的創新、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以及效率的提高來中標,即驅使“良幣驅逐劣幣”,以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最低價中標”漸漸與“唯價格論”劃上了等號:中標價低于甚至遠低于成本價的現象屢見不鮮。所帶來的后果,也與政策本意遠遠相悖。
一、“最低價中標”: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
關于“最低價中標”,業界早已怨聲載道。戲稱“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最為形象地概括了“最低價中標”的問題。
“最低價中標”直接左右了市場競爭:當部分企業投入人力、物力來搞研發、促創新,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時,部分企業卻憑因偷工減料而降低的投標價格參與投標甚至中了標,一來自然搶奪了同行的蛋糕,二來也挫傷了創新的積極性、破壞了行業的競爭環境。
施工企業也不得不自食“最低價中標”的苦果。低價首先擠占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其次剝奪了項目人員的收益提成,企業還不得不直面巨大的履約風險。
另外,一些低價中標的企業經常由于利潤極低,只能突破底線、在原材料采購及生產制造等方面壓縮成本。這些企業以犧牲質量來彌補虧損,且常常延遲交期,讓招標方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甚至,因低價中標導致工程質量不過關,最終釀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鮮見。
事實上,“最低價”中標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滿足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投標最低價是合理低價,即為投標人在確保工程安全質量且能夠如期完成的情況下所報出的最低成本。只有合理的低價,才能科學地指引市場的競爭方向。
二、為何采用高額履約擔保?
自1999年《招標投標法》首次提出履約保證金始,履約擔保在我國已施行有二十年之久。如今,大部門建設工程項目都需要提供履約擔保,尤其在一些政府重點工程中,接近100%的工程項目都實行了承包商履約擔保。
一直以來,我國也對履約擔保進行了嚴格的比例控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履約保證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
與此同時,在國際建筑領域,高額履約擔保早已廣泛應用,且被證明是維護市場競爭的良措。
以美國為例。《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在中標之后需出具合同額100%的履約擔保。與100%履約擔保相對應的是,招標人必須接受最低價的投標人,否則需要就未選擇最低價者做出完備的解釋:為何認為該投標人不可信,以及為何認為該定價是不合理定價,等等等等。更重要的是,一旦中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如質量和工期等要求完成工程,履約擔保即需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國效仿國際做法采用高額履約擔保,便是為了提高投標者的低價風險:想要最低價中標,必須承擔高風險,以及更高的經濟損失。通過高額的履約擔保工具,來遏制不履約行為這一預期,有助于促使投保人報出合理的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