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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指出,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該《條例》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壓縮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周期,不得任意壓縮初步設計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
· 通過改善工藝、增加機械設備和勞動力、加大投入等方式縮短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初步設計批復單位同意。參加論證的專家對論證意見負責。
據了解,這部地方性法規規范管理的交通建設工程涉及經依法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水運、地方鐵路和城際軌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專用公路、專用航道、軍事港口、漁業港口和搶險救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