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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決策部署,現就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建筑市場監管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場監管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重點對涉及行政審批、市場準入、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的條款或規定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全面清理對民營建筑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設置的不平等限制條件和要求,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平等競爭地位。
二、推進統一建筑市場體系建設。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民營建筑企業在注冊地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時,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給予外地民營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和備案事項,不得要求民營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規范建筑市場管理,優化服務,改善本地區營商環境。
三、優化招投標競爭環境。招標人不得排斥民營建筑企業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不得對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招標人的上述行為依法責令改正。
四、推行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嚴禁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收取其它保證金。對于保留的上述4類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民營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五、加強誠信評價體系建設。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展建筑企業誠信評價時,對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要采用同一評價標準,不得設置歧視民營建筑企業的信用評價指標,不得對民營建筑企業設置信用壁壘。及時清理歧視、限制、排斥民營建筑企業的誠信評價標準。
六、暢通民營建筑企業溝通渠道。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涉及民營建筑企業的重大政策措施時,要廣泛、充分聽取民營建筑企業意見,做好政策銜接與協調;政策實施后,要加強宣傳解讀,確保措施落到實處。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處理民營建筑企業的舉報投訴,保護民營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監管手段,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促進民營建筑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1月30日
百盛解讀:
改革開放40年來,建筑業是我國富強起來的重要推動力量,為國民經濟發展作出重要貢獻,是名副其實的支柱產業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全局和戰略高度,持續關心關注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保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本次《通知》的發布,表明黨中央充分認識民營建筑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認識推動民營建筑業企業發展對促進我國建筑業提質增效的戰略意義。
百盛注意到,通知從營造公平、公證市場環境;打破界限,引導優化資源配置;推行保函,規范收費范圍,減輕企業資金負擔;改變政府職能角色來支持民營建筑業發展。
百盛認為,地方保護主義是阻礙民營建筑業發展的原因之一。地方保護主義看似可以推動區域建筑業的發展,但是容易滋生利益鏈,造成監管不透明,不利于整個建筑市場長期健康。開展建筑市場監管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推進統一建筑市場體系建設,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改善營商環境,全面推動建筑業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排斥和限制是阻礙民營建筑業發展的原因之二。長期以來,由于民營建筑企業在參與競爭、建設等方面受到排斥和限制,與國有建筑企業相比,一直處在相對劣勢地位。此次住建部明確要求,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自身建設時,相關權利人要打破公私界限,平等對待,統一標準,不得有歧視、限制、排斥等行為,做到一視同仁,為民營建筑企業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針對在民營建筑企業資金減負方面,通知要求通過銀行保函制度、規范收費范圍切實為企業減輕資金負擔。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嚴禁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收取其它保證金。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保函制與保證金的規范管理,提升了企業資金周轉靈活性,又有效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提升了民營建筑業活力。
值得關注的事,通知還強調改變政府職能角色來進一步支持民營建筑業發展。要求各級住建部門要切實將服務民營建筑業企業發展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廣泛、充分聽取民營建筑企業意見,做好政策銜接與協調;政策實施后,要加強宣傳解讀,確保政策及時落地實施,保護了民營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