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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從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按照該辦法執行。
截至2018年底,我國內地(不含港澳臺地區)共有24個省份的3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78條,總里程5390公里。與此同時,隨著運營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壓力和挑戰也日益加大。
《暫行辦法》共6章28條,包括總則、前提條件、實施要求、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運營安全專家、附則等章節以及附件(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的要求)。 《暫行辦法》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該辦法實施前開通試運營的線路視同已初期運營。
根據《暫行辦法》,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是否滿足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前提條件進行審核。《暫行辦法》明確,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不得與被評估單位存在控股關系、管理關系等情形的關聯關系。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不得遴選參與安全評估工作的情形主要包括所在單位是評估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單位或者設備供應商; 近3年內與被評估單位有聘用關系; 所在單位與被評估單位有隸屬關系; 與被評估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安全評估工作客觀公正的其他情形。
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有具備統籌協調各專業領域、總體把控安全評估質量能力且從業經歷20年以上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有運營管理、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等專業領域且從業經歷10年以上的技術人員; 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