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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黨支部總的原則是要有利于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有利于黨支部自身建設的加強,有利于黨的領導的加強和改善。
在以地域、單位為主設置基層黨組織的基礎上,按照便于黨員參加活動、黨組織發揮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層黨組織設置形式,抓緊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黨組織,加大在各類新社會組織中建立黨支部力度。
根據《黨章》精神,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形式,應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的人數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黨員超過一百人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黨員超過五十人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下設若干支部委員會;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又不足五十人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三人的,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支部。對黨員不足一百人的或五十人的部分單位,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黨員超過一百人或五十人,但不需要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的,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員會。
建立黨支部的一般程序
向上級黨委寫出建立黨支部的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建制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數量等簡要情況;現有正式黨員、預備黨員的數量,建立黨支部的依據和理由;所建黨支部的性質;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人數和委員設置方案等。
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黨支部后,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
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等額提名或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并對委員進行分工。
向上級黨委寫出黨支部委員會組成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選舉支部委員會的依據;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簡要情況,黨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副書記的情況以及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
上級批復。黨支部委員會開始工作,履行職責。
黨支部的優化設置
擴大黨支部覆蓋面,是扎實推進黨的建設的重要任務。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出,在以地域、單位為主設置基層黨組織的基礎上,按照便于黨員參加活動、黨組織發揮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層黨組織設置形式,并對農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等領域建立健全黨組織提出了新要求。認真落實《決定》精神,正確把握新形勢下創新黨支部設置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總結經驗,分類指導,減少黨組織“空白點”,盡快實現黨的組織全社會覆蓋。擴大黨組織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加大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建立黨支部力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抓緊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黨組織,加大在中介機構、協會、學會以及各類新社會組織中建立黨組織力度。要以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和律師行業為突破口,加大在非公有制企業、新社會組織中組建黨支部的力度。要注重鞏固提高,把建立黨支部并使其發揮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做到成熟一個、組建一個,建立一個、鞏固一個,鞏固一個、帶動一批。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摸清底數,明確責任,盡快對應建未建黨支部的單位,抓緊組建黨支部;對黨員人數少的,可以采取聯建或掛靠等形式;對沒有黨員的單位,要通過下派黨建指導員等形式,開展黨的工作,把符合條件的優秀分子吸收到黨內來。
我們黨的工作重心在基層,執政基礎在基層,活力源泉也在基層。全面推進各領域基層黨支部建設,實現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社會覆蓋,做到哪里有群眾哪里就有黨的工作、哪里有黨員哪里就有黨組織、哪里有黨組織哪里就有健全的組織生活和黨組織作用的充分發揮,是新形勢下適應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使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得以貫徹落實,從而最大限度地把全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把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調動起來,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努力奮斗的政治和組織保障。
黨支部的組成
黨支部的領導機關是支部黨員大會,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黨支部的領導機關是支部黨員大會所選出的支部委員會,負責處理黨支部的日常工作。
黨的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名額。黨支部委員會的設置和職數,應根據支部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來確定,黨員人數超過七名的,應設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不足七名的,只設書記一名,必要時可設副書記一名。支委人數不應超過或等于本支部正式黨員的半數,一般以三至七人為宜。支部委員會一般應從基層單位的負責同志和黨員骨干中選舉產生。
支部委員會書記和委員的設立。一般設書記一人、副書記若干人,并根據支委名額的多少和實際需要,酌情設組織委員、紀律檢查委員、宣傳委員、保密委員、保衛委員、青年委員、統戰工作委員。黨員少的支部,也可設三名支委(一般設正、副書記和組織委員),或不設支委會,只設正、副書記。支委名額少的支部,一個委員可以兼管幾個委員的工作。
支部委員會的產生。黨章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根據這一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后,應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不能采取由委員會協商分工的辦法產生書記、副書記。
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期滿后應按時改選。委員如有缺額,應當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及時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