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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指的是承擔人根據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工程缺陷修武義務的時間。實踐中責任缺陷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當事人可以對此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缺陷責任期的內容有哪些
缺陷責任期的內容:
1、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的實施,并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余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后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并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